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发〔2020〕18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公办高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现将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根据2017年省政府专题会要求,未纳入省政府近五年建设计划的项目,五年内省政府一律不再批准建设及安排省级政府投资。2017年12月28日,省教育厅已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了《2018-2022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琼教发〔2017〕506号)(以下简称《项目计划》)。
省教育厅只受理列入《项目计划》或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划计划的基建项目立项申请;未列入《项目计划》或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划计划,但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基建项目和基本教学科研迫切需求临时增加的基建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受理立项申请。
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四、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学校)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基建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
五、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由省教育厅初审,经商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出具立项初审批复,学校再按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厅直属单位和厅直属中学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基建项目由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并发函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学校再按有关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七、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申请维修改造基建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八、基建项目初审或审查由省教育厅改革与发展规划处会同厅财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联合进行,重点审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资金来源,主要审核依据为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
九、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基建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及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情况;
初步设计(说明文本)及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建项目提供:1.列入《项目计划》或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划计划,总投资2000万以下的基建项目;2.未列入《项目计划》或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划计划,但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基建项目,总投资限额不受限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项目计划》或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划计划,总投资2000万(含)以上的基建项目提供)。
(六)项目建议书。(未列入《项目计划》或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划计划,但基本教学科研迫切需求临时增加的基建项目提供)
(七)其他相关材料。
十、投资500万元以上(含)学校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都应当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实行代管,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项目代管。
十一、今后国家和我省项目管理规定有调整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2018年10月17日印发的《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初审管理的通知》(琼教发〔2018〕31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