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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01月23日 17:19  点击: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18112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17〕1228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海南省教育厅

20185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17〕1228号)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含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的省教育厅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管、代建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预算评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管、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教育厅审核批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复;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委托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额度要求,需要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行委托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再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不需要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的项目,高等学校可自行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开展评审,也可委托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其他学校(单位)应委托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评审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

(一)提交审核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完成后的15天内提交审核申请报告及送审材料报省教育厅。申请报告中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概(预)算批准投资、施工单位名称、送审金额、项目资金来源及实际到位情况等。省教育厅原则上只按项目概算批准建设内容接受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审核,不接受其中个别子项的评审申请。对前期准备不足、资料申报不完整、未达到评审条件的项目以及严重超概算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评审。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二)确定委托评审机构。省教育厅根据受理的申请审核项目情况,每年分3-4次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委托评审机构。

(三)省教育厅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委托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四)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评审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报告。

(七)省教育厅审核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评审实施办法,管理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并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财政厅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对各学校(单位)自行审核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开展评审工作:

(一)按照有关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求省教育厅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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